盘锦经济开发区投资指南

 

一、区情、市情简介
二、地理      
三、地缘优势
四、旅游风光
五、基础设施 

六、投资导向  

七、优惠政策
八、管理及服务机构 
九、进区企业审批程序

 

口号:

真诚合作 共创未来广交天下朋友

振兴开发伟业

 

   

  

 

 

  

  

 


一、区情、市情简介

    盘锦经济开发区是盘锦市委、市政府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设立的,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被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它是在一九八八年兴建的轻化工业区的基础上设立的,工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它位于两个城区的中间地带,交通便利。开发区控制面积为20.55平方公里,一期规划面积为11.3平方公里,正在开发建设的面积为3.4平方公里。开发区已完成高层次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论证,目标宏伟,是盘锦市的对外窗口和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开发区内工商、税务、土地等机构设置齐全,并建立了项目引进,项目建设以及投产后经常性服务等三大服务体系,为中外投资者提供各种方便,而且办事快捷、高效。到目前为止,已有美国、日本、韩国、阿联酋、香港、台湾、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来区落户。

    盘锦经济开发区向海外客商承诺:您投资,我服务;您发财,我发展;您需要,我帮助;您受益,我保护。

    盘锦市是一九八四年六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省辖市,区域面积3959平方公里,人口118万,是环渤海对外开放城市之一。到一九九四年,全市GDP已在全省排名第四位,工业总产值排名第三位。盘锦境内地势平坦,气候宜人,水陆交通四通八达,是辽宁省第二大公路交通枢纽,与沈大、京沈高速公路相连,与沈秦高速铁路相接。本市自然资源丰富,中国第三大油田-辽河油田座落在这里,是新兴的石油化工城市。盘锦还是辽宁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优质大米出口基地,也是河蟹养殖、造纸原料与塑料原料基地。其主导产业为石油化工、塑料、建材、电子、食品等。

二、地理位置

    盘锦市位于辽宁省西南部,陆路分别与营口市、鞍山市、锦州市接壤,是辽河三角洲的中心地带。本市南临辽东湾,有118公里的海岸线,辽河在我市入海。市中心距沈阳155公里,南距大连港302公里,距营口市鲅鱼圈港146公里,西距锦州市102公里,东离鞍山市98公里。地理坐标在北纬40°40ˊ-41°27ˊ,东经121°31ˊ-122 °28ˊ之间。

    盘锦地面海拔高度平均为4米左右。盘锦属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8.6度,无霜期170天,年平均降雨量627毫米。

三、地缘优势

    盘锦市位于辽宁中部城市群与京津唐市群之间的联接带,地处辽东半岛开放区与辽西经济开发区的结合部,置身于东北经济区与华北经济区的融汇处,居于东北亚经济圈与环渤海经济区的交叉点。这种地域能够在这多种经济优势互补中获得益处,找到机会更好地发展自己的空间。

    而盘锦经济开发区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和双台子区的结合部,因此与两城区交通十分便捷,可借助城市的各种功能。同时我区是盘锦市总体规划发展的中心。

四、旅游风光

   盘锦的自然景色独特,绮丽。这里有国家级的双台子河口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8万公顷。区内芦苇繁茂,滩涂辽阔,栖息的野生动物有321种,其中鸟类为236种,有丹顶鹤、黑嘴鸥、白天鹅等国家一、二类保护动物31种。区内已建成水禽园、芦园、观鹤台、放鹤亭、荡桥等景观。

   在境内的海岸线上,还有天下奇观- “红海滩”,被列为辽宁“五十佳景”之一。二界沟蛤蜊岗,被称为“渤海金滩”,涨潮为海,落潮为陆,踏浪踩蛤,别具风情。

五、基础设施

   开发区一期规划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道路、铁路、仓储等基础设施已经完全具备投资建厂所需条件,并有可靠保证。

六、投资导向

   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以发电和供热为目的的电厂建设;以改善城市交通条件为目的的交通系统建设,三次采油技术及成套设备。

   农业产业化领域。农产品品种改良和保鲜为主的项目,主要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先进技术与设备。绿色食品深加工项目,饲料添加剂。

   以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保项目,石油类污染控制技术与设备,环境与污染源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系统。

   以石油化工为主的工业领域。石油、天然气的合作勘探开发项目;精细化工、塑料产品的精深加工项目。

   服装纺织、建材、食品等领域的加工项目。

   工业高新技术领域。数字移动通信产品、计算机产品、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信息应用系统。

七、优惠政策(附加)

盘锦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在开发区投资新建各类企业者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外商投资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出让金的60%收取;经省级以上鉴定的投资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出让金的30%收取。根据企业情况,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交付。

   外商投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第一个租期内,年租金可按60%收取。根据企业情况,经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缓收、免收或部分免收当年租金。以上三条对内资项目视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市内外企业兼并开发区内企业,在涉及土地政策方面可享受国家土地局[1998]8号令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土地出让期分别为50年、40年和70年。

   国内投资项目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优惠政策均与外商投资者相同。

税收政策

   在开发区内兴办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后,视不同情况享受以下优惠:

   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50%的增值税。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内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50%的增值税。

   新建第三产业项目,从获利之日起,二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开发区工作的外籍人员,凡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其在开发区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后,按实际交纳额全额返还给个人。

   在开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交纳的土地增值税,按开发区本级留成额返还给纳税单位70%。

   市内外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移到开发区内,其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登记时起,总部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头三年内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市内外企业兼并开发区内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企业的存货,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在会计上并帐处理。

   各类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开发区财政留用15%外,其余18%返还给企业。

   进驻开发区的施工企业,由区内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各种税款,在缴纳后返还给建设单位50%。

   区内注册的施工企业,在区外施工应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各种税款,回开发区缴纳的,征收后返还50%。各类建设项目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后返还60%。凡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缴纳的营业税,征收后返还其上交纳额的40%。

费用政策

   新建的投资企业在施工期间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缴纳省、市应收部分外,开发区留用部分全部免收。纯属开发区收费的一律免收。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建设工程配套费免收50%。

   区内配套工程,由开发区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配套,对新建企业免收区内配套费。减半交纳工商注册费。

奖励政策

   对引进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中介人,企业投产后,按实际利用外资额(验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对引进新建内资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0.4%一次性给予奖励。

   对引进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中介人,建成营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0.2%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上三项奖励费用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对引进资金、“三来一补”、租赁等经贸项目的中介人,在合同执行后,由受益单位按第一年税后利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它

   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对辽河油田在开发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1.凡辽河油田所属企业或油田职工,来开发区投资办企业或开发其它项目的,除享受开发区制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2.凡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年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开发区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超过三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后,除办理以上三人户口外,还可为其亲属(一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后,可为其亲属(2-3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上户口办理免收城市增容费。

   3.凡在开发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或第三产业,从投产之日起,7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返还地方分成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4.凡在开发区内兴办的油田企业,在其中工作的油田职工及子女,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免收城市人口暂住费。

   5.凡在开发区内油田企业中工作的油田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开发区协助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帮助在附近学校就读。

   6.在开发区内兴办的油田企业,如需为油田职工建职工住宅楼(包括集资建楼),开发区在选址、征地和办手续等方面给予方便和优惠。

   7.其它国有大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开发区非公有制经济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提高盘锦市非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充分发挥个体、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管委会决定在开发区内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示范区”,占地面积为340亩。“非公有制经济示范区”位于工业大街南侧,热电厂对面,西临即将修建的辽河中路,交通方便,地势平坦,配套齐全。凡进入示范区的投资者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投资者在示范区内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0-50年。

   经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第一个租期内,年租金可按60%收取。根据企业情况,经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缓收、免收或部分收当年租金。

   在示范区投资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示范区企业工作,且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在示范区的薪金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实际交纳额全额返还给个人。

   在示范区内的新建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建设工程配套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地给予减收或免收。

   凡在示范区内办企业,安置10-20名下岗职工就业三年以上的,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投资者1-3万元奖金。解决20-50名下岗职工就三年以上的,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投资者3-8万元奖金。解决50名以上下岗职工就业三年以上的,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投资者10万元奖金。

   在示范区内办企业,其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后,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超过三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办理免收城市增容费。

   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在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税额后,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的,授予区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金;年纳税额8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240万元以上的,建议授予市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每年给予5万元奖金;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建议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推荐担任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开发区每年给予8万元奖金。

   在示范区的企业,每年出口创汇在1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金;每年出口创汇在3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金;每年出口创汇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金。

   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

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引进人才、智力优惠政策

   1.凡引进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优先安排住房一套,其中:高级90-100平方米;中级70-80平方米;各类博士、硕士研究生,其中:已婚博士90-100平方米;已婚硕士70-80平方米,未婚者婚后按已婚者标准安排住房。

   2.凡愿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博士、硕士研究生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接收单位不受编制、工资总额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指标限制。对急需的短缺人才、持有重大开发价值项目的技术人才,可低职高聘,并享受相应待遇。

   3.凡愿到开发区落户长期工作的各类引进人才,配偶及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优先批办“农转非”、“乡进城”,子女入学入托可优先安排。

   4.凡愿到开发区工作的外国专家、华侨、留学人员及离休、退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将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和各种便利,尊重个人愿望,保证来去自由。

   5.对在科研生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重奖。重奖比例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一次性奖给,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先征后退。

   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来开发区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培训人才等工作。其酬金由双方商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先征后退,并保证其技术合同的合法性。

   7.设立伯乐奖。凡为开发区推荐一名急需的中高级人才的人员,人才引进后,为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的,由用人单位从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提取奖金奖励推荐者。

高科技企业进入开发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开发区产业的技术含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委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经省、市科委认定,生产场地座落在开发区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高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嫁接改造后形成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自制产品,从生产销售之日起,其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在每年年终时予以返还其地方财政的留成三年。

第四条:对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的所得,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登记的,可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开发区对民营高科技企业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六条:经确认的高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八年内,开发区财政按比例返还所得税,即前三年全部返还,后五年返还50%。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征用土地,可免收土地出让金50%,但该企业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在十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自用房产,从购置或建成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其购置的厂房免征契税。

第十条:进区的高新技术项目,如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地界内搞基本建设,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占当年生产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十二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家具等,经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基础上,在10%-20%的幅度内加速折旧。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聘用的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以及所聘用的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办理本人及随迁家属户口从外地调入开发区时,免交城市增容费。

第十四条:高科技企业实施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开发区财政全部返还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委会每年拨出财政收入的5%作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对引荐高科技项目进入开发区的引荐人,在该企业投产后,管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管理及服务机构

   盘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最高决策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在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劳动人事,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方面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并设立了相应机构。同时,为保证进区项目的顺利实施,还设立了项目招商服务中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将为客商提供一整套的服务。

九、进区企业审批程序

(一)办理外资企业审批程序及所需文件

开发区立项所需材料

企业立项申请

项目建议书

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各方签字)

中、外方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中、外方企业法人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

市外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所需文件

开发区立项批复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或开发区)批准合同、章程的文件

合同、章程

拟引进设备清单

实物出资协议(合作各方签字)

技术转让协议(合作各方签字)

产品销售协议(合作各方签字)

土地使用手续

合作各方委派董事会成员委托书

董事会成员名单

合作各方法人代表证明

如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涉及配额或许可证,应先申请配额或出口许可证,外经贸委再行审批。

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所需文件

外经贸委对合同、章程及合同附件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及一、二项所列文件

海关备案登记

税务机关税务登记

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办理内资企业审批程序及所需文件

开发区立项所需文件

企业立项申请

项目建议书

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特业的需有特业证明书)

办理项目计划程序及所需文件

立项批复

验资报告

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法人代表证明

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应提交文件、证件

开业申请书一份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主管部门签置意见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法人章程(附利润分配方案,有个人集资的附集资协议及集资人名单),联营办企业,需提交联营协议。

全民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证明,集体企业提交验资结果报告。(由工商局指定的验资机构出具)

企业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聘任)证明及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外市人员提交户口暂住证。

产权(以房产执照为准)单位或个人出具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的需提交房屋场地租赁证明,借用的需提交协议书。

申请开办辽河油田所属全民企业到局法律合同处,集体企业到局多种经营处,校办企业到局校办企业总公司,民政企业到局民政福利企业公司填写内部审批表。

办理征地(动迁)程序及所需文件

到开发区申请基建计划

立项批复

市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到区地税局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到市规划处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立项批复

基建计划

开发区提供的1/500地形图

到区土地局提出征地(动迁)申请所需报件

立项批复

基建计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招工、农转非会签(粮食、公安、劳动、土地)

组织报件

立项批复

固定资产投资基建计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与被征地(动迁)单位协议书

农转非招工方案会签单

粮食局下达农转非指标

市土地局审批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合同

办理基建项目审批程序及所需文件

到开发区申办投资许可证

基建计划

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到市审计部门办资金审计证明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立项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到市规划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平、立、剖)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到市建设局办理开工报告

工程建设报建手续

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年度投资计划

审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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